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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德纲:抹不平的代言责任

《中国品牌科学院》news.brandchina.com ( 日期:2007-03-26 16:58)

“阴差阳错,中国广告业中原来隐埋暗藏的种种问题,也借着郭德纲大红大紫的名气,被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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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不过,来自《法制日报》的周芬棉博士指出:“我国《广告法》中规定的广告发布者应该不单纯是指那些进行广告传播的媒体,从广义上来讲,广告发布者应该还包括广告中为产品发布进行宣传的代言人。”
  
    德恒律师事务所的李征律师也告诉记者:“不用从《广告法》与《广告管理条例》中寻找法律依据,我国《民法通则》130条就有关于‘帮助侵权’责任的规定,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,构成侵权,代言人的行为就是一种帮助侵权的行为。不过,代言人如果尽到了注意义务就可以获得豁免。”
  
    到底怎样才能算是尽到了注意义务?李征律师说:“对代言的产品,要注意到以下的内容,如产品生产厂家要有卫生、生产、销售许可证,涉及保健品的要有批准文号,广告也要有审批文号,而且涉及保健品的,代言的内容一定要以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,不能乱说。”
  
    “另外,是代言人本人是否真的试用了该产品。像郭德纲在博客中谈到自己试用了产品,而且确实减了6斤,那么,郭德纲就一定要拿出确实减少了6斤的证据。因为《民事诉讼法》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。郭德纲如果确实尽到了注意义务,进行了试用,就该拿出试用的证据。”
  
    对于很多名人涉嫌代言虚假广告,却为什么只揭露郭德纲一个人的问题,律师告诉记者:“这看似是个‘法不责众’的问题,事实上却是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严肃问题,你违法了,就要处理,等有了其他人违法的证据就可以处理其他人,当然,你如果有证据也可以揭发,而由此立功。”
  
    只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,可能不到了为了立功以求生的地步,很少有人会去揭发,但绝不能以此作为个人逃脱责任的理由。
  
    有着多年法官从业经验的李征博士告诉记者:“如果一个名人不能洁身自好,缺少基本的道德判断,犯了常识性错误,从法官角度来说,他们通常都会从保护消费者角度出发,对作为强势的名人反倒会有一个严格的责任要求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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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
作者:屈丽丽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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